全球新动态:【涨知识】长三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变化新旧对比之检查篇
时间 : 2023-05-05 19:11:59   来源 : 百度新闻

检查篇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四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与《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第5号公告)的对比来啦!这次我们来对比一下检查类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变化以及“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01

违法行为

第5号

2. 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但能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 逾期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5号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方式特别恶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违法行为

第5号

2. 逾期改正但未影响税务检查或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 逾期改正且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逾期不改正,有造成大额税款流失等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5号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方式特别恶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03

违法行为

第5号

2.造成税款流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5号

2.造成税款流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观号作者: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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